经济学规矩的局限性
王则柯 2008-4-16
2007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揭晓,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赫维茨教授、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的马斯金教授和芝加哥大学的迈尔森教授“因为奠定了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石”而共同获得这个奖项。我借题发挥,写了《制度和机制是第一生产力》,发表在两天后的《南方都市报》(2007年10月17日A31版)。拙文简介信息经济学,简述机制设计的意义和困难,提出:比起科学技术和人才,制度和机制才是第一生产力。又两天以后,该报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的文章《经济人的机智与法律人的忧虑》(2007年10月17日A2版,以下简称邓文),对拙文提出商榷。作为一个学者,期望的就是文章能够引起讨论。作为报纸,难得的是能够明快地向读者提供不同的视角。所以,商榷和批评都是很好的事情。
拜读之下,有些心得,愿意贡献出来与《茶座》的各位读者作者分享。
首先发现邓文所谓的“经济人”,不是经济学界所说的以“理性行为”为特征的经济人,而是从事经济学的学者。可见,不同学科之间讨论和商榷,单是关键词就不可大意。
那么“法律人”的说法又怎样呢?邓文已经慎重地交待,所谓“经济人”和“法律人”的提法,只是一种指代,不是一种归类,而且作者也并不认为,经济人都支持我的主张,法律人都认同他的看法。可见,邓文把从事法律或者法学的学者叫做法律人。如果井水不犯河水,似乎我们也应该接受邓文的界定了。可是这样一来,就不免出现混淆,因为在现代社会,我们大家除了是自然人以外,还既是经济人,又是法律人。在为自己打算(包括如何“精忠报国”的打算和如何“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打算)的时候,我们是经济人;在面对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是法律人。我们的这种认识,部分应该也是法学界努力普及法律知识的结果。
著名语言学家王力教授在《论汉语规范化》(人民日报,1955,10,12)中,曾经深刻地指出:“语言自身有它的约束性。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这种社会约束性就是天然的规范。”茅于轼老师的文章《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南方都市报》2007年07月24日A31版),揭示何其深刻。可是无论茅老师如何界定他所说的富人“不包括贪污盗窃,以权谋私,追求不义之财的那些人,而是指诚实致富,特别是兴办企业致富的企业家和创业者”,许多文人和学者却还总是要把茅老师说的富人理解为他们头脑中为富不仁的富人,并且雄纠纠地杀上门来。百口莫辩,真是没有办法。
拙文介绍蚂蚁王国怎样让蚂蚁忠心耿耿“勤王”的例子,试图说明怎样的机制是成功的机制:每当林火过来,蚂蚁会紧紧抱成一团,往地上滚,蚁后在蚂蚁团的中心,其他抱团的蚂蚁都拼命往里面挤。蚁团火中滚动,蚂蚁还是会被一层一层烧死,但是只要蚂蚁没有全部被烧死,那么蚁后一定是幸存者,其他幸存的蚂蚁一定比较强壮。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抱团并且往里面挤,既是蚂蚁王国整体利益所在,也是每个蚂蚁个体的利益所在。借此我说,要是制度能够设计得拼命为大家就是拼命为自己(所谓“激励相容”),何愁我们的事业不兴旺发达?
邓文提出,如果蚂蚁“勤王”的本能作为一种制度被引入人类社会,那么,我们就是以制度的名义承认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会在几个人都要饿死的情况下,杀掉那个最弱的,用他的血肉维持其他人的生命;就会在再次面临“非典”的时候,把染病者处理掉,以保住更多的人,等等,从而“紧急状态就会成为强者邪恶行径的借口”。邓文说,这些做法或许符合某些“经济人”的制度诉求,但是却有悖于人类社会的正义准则。
拙文只是拿蚂蚁逃生作为激励相容的例子,完全没有要把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的意思。可是在“法律人”读来,他们却因此出现了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的担忧。吸取教训,以后我们写文章,必须小心一些,多写一两句限制语,把可能发挥的空间压缩到最小。比方这样写:固然我们不能把丛林法则引入人类社会,但是如果我们的制度能够设计得拼命为大家就是拼命为自己,何愁我们的事业不兴旺发达。
作为信息经济学应用的一个例子,拙文谈了一个报社配置电脑的故事,大意是说,员工多电脑少,报社就把电脑配备给报名表示愿意半价购买电脑的员工,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后来报社并没有收钱。拙文认为,这次配置本身是成功的,因为电脑配置给了最迫切需要电脑的员工,其他员工则以“不报名”的行为,发送了比较而言不那么迫切需要电脑的“信号”,所以虽然后来报社没有收钱,他们也无从抱怨。
对此,邓文提出三项批评。其中第三点,是说报社的这种做法只能鼓励说假话。是不是这样,我们另外再说。
邓文的第二点批评说,报社事后没收钱如果是事先策划好的,那正是利用了它和员工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这正是王先生开篇就反对的。其实,拙文只是提出市场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出现新的问题,完全没有一概反对信息不对称的意思,这个逻辑,和社会分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但是我们不能因而反对社会分工一脉相承。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也不是什么人可以一概反对得了的东西。
记得因为博弈论知识普及,“纳什均衡”这个术语如日中天,于是一些学者想当然就把纳什均衡的状态当作最好的状态,最优的状态。现在因为信息经济学知识开始普及,因为强调信息不对称会带来新问题,于是一些学者想当然就把信息不对称放在要一概反对的地方。知识传播中这种让人无可奈何的现象,值得我们琢磨其中的道理。
“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这是有道理的。比如多半地方叫做“油条”的那种中国传统食品,天津人却把它叫做“果子”。到了天津,只要你谈到这种食品,你也只好说它是果子,这是因为在天津“全社会都这样说,你就不得不这样说”。
现在的问题是,语言现象是这样,概念理解是否也会这样?语言自身有它的约束性,概念理解“自身”是否有它的约束性呢?具体来说,现在我们是否需要担心,当“全社会”或者几乎“全社会”都把“富人”理解为为富不仁的那一部分富人的时候,我们就不能把诚实致富的那些富人也叫做“富人”?
最值得我们经济学者思考的,是邓文的第一点批评,那就是“不报名的人不一定就是‘表达了不迫切需要先进电脑的信号’,而是因为他们更穷”。
首先,这个报社“经济效益”极好,从事文字工作的所有员工,没有一个可以挨得上“穷”字的边。记得大约十年前参加一份新刊物的座谈会,我说怎么舆论空间不大,报刊却越办越多。多位从事报刊的朋友马上告诉我:“王老师,报刊是少有的暴利行业!”而我说的这家报社,在报刊行业里面又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双领先著称。
但是在我看来更加重要的是,现代经济学的讨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ceteris paribus,说的是除了指明变化的因素和准备讨论其变化的因素以外,“其他条件不变”,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比方说讨论工资上升以后,人们的消费倾向有什么变化,那就意味着除了工资上升以外,这些人的其他影响因素没有变化,而现在要探讨的正是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这些人的消费倾向的变化。
这个原则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著名的帕格雷夫(Palgrave)经济学大辞典要为ceteris paribus设立一个专门的条目。对这个原则的把握,还实在是学生、学者现代经济学训练是否坚实的一项测试。不然的话,比如说上述消费倾向的讨论进行了半天,你突然冒出来说讨论的对象现在卧病在床时日无多,他的消费倾向已经不是这样,那我们有什么办法?
撇开帕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只是在网上Google一下,也可以知道ceteris paribus的意思就是“其他条件不变”或者“其他条件相同”。最简练的是ISCID科学与哲学百科全书(ISCID Encyclopedia of Science and Philosophy)的解释:Ceteris paribus is a latin phrase for "all else being equal." The term is most often used when isolating descriptions of events from other potential environmental variables. 这里,ISCID是复杂性、信息与设计国际学会或者协会的缩写。至于中文译法,则可以Google到是“其他条件不变”,“其他条件相同”,或者“其他情形均若相同”的说法。
最有趣的是我们还可以在Google出来的头几条中,看到法学术语(Legal glossary)中的解释:The Latin term "Ceteris paribus" means, in a UK legal context: "other things being equal". 这样看来,在法学讨论中,也有“没有谈到的其他因素都一样”的原则。
具体到拙文的电脑配置案例,我们并没有谈到员工的贫富问题,那就是假定除了先进电脑需求的迫切程度以外,员工的其他条件相同,这时候那样做,就能够实现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说,在那家报社从事文字工作的员工之间,并没有足以影响是否愿意为先进笔记本电脑掏钱的贫富问题。按照我们的上述思路,要是大家知道某位员工迫切需要先进电脑但是却比较穷,一定会作出特别的安排,满足他的需要,因为这也是报社整体利益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报社员工之间没有足以影响决策的贫富问题,并不妨碍别人想象力丰富指出员工之间一定有足以影响决策的贫富问题,更不用说我们没有提到员工的贫富问题,不能妨碍别人想象力丰富指出必须考虑员工的贫富问题,进而认为我们的没有考虑贫富问题的讨论毫无意义或者扭曲社会。
我们似乎很难说他们的指责没有道理,何况是在提到贫富问题必定占据道德高地的这个时候。
这样看来,经济学讨论中非常重要的原则ceteris paribus,在经济学以外,恐怕还是收起来为好。按照这个道理,这篇文章如果发表在经济学界以外,恐怕应该把题目改为《经济学讨论中“其他条件相同”原则的局限性》。
制度和机制也是第一生产力
简介信息经济学,简述机制设计的意义和困难,提出:比起科学技术和人才,制度和机制才是第一生产力。
南方都市报:制度和机制也是第一生产力
作者:王则柯发布日期:2007-10-17
2007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已经揭晓,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赫维茨(Leonid Hurwicz)教授、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的马斯金(Eric S.Maskin)教授和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迈尔森(Roger B.Myerson)教授“因为奠定了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石”(for having laid the foundations of mechanism design theory)而共同获得这个奖项。
有报纸说,诺贝尔奖再次颁发给信息经济学专家。我同意这个说法。合同双方一方掌握的信息少,一方掌握的信息多,叫做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有利用信息优势占便宜的动机。利用信息优势占便宜,主要是合同前不讲真话和合同后不守诺言。信息经济学就是关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规律和方法的学问,是“如何让人讲真话,如何让人守诺言”的学问。所谓守诺言,就是老老实实按照合同条款把事情做好,而不是偷懒,不是偷工减料。
如何让人讲真话的范例,是所罗门王断案:据《圣经》,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婴儿,都说自己才是孩子的生母,所罗门王下令:“如果再吵,就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个女人赶紧说,“大王把孩子给那个妇人算了。”所罗门王判断心痛孩子的女人是婴儿的母亲,便吩咐手下把孩子给她。
而让人讲真话最毒辣的运用,则非赵高“指鹿为马”的典故莫属。据《史记》,赵高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耶?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附赵高。或言鹿者,高因阴中诸言鹿者以法。这里关键是“设验”二字。
让人讲真话固然十分重要,更加有意义也更加困难的是让人守诺言,这就依赖机制设计。坦率地说,人们在如何让人守诺言方面,做得还没有如何让人讲真话那么好。难怪诺贝尔奖特别钟情“奠定机制设计理论的基石”的工作。
正是因为人类社会在如何让人守诺言方面还没有出现简明深刻的范例,我愿意举非洲一种蚂蚁怎样让工蚁忠心耿耿“勤王”的例子。非洲大陆森林火灾时常发生。这是蚂蚁王国的劫数,可是这种丛林蚂蚁却世世代代生存繁衍了下来。原来,每当林火过来,这种蚂蚁就会紧紧抱成一团,往地上滚。蚁后在蚂蚁团的中心,其他抱团的蚂蚁都拼命往里面钻。蚁团在火中滚动的时候,外面的蚂蚁还是会被一层一层烧死,到最后蚁团滚动到安全的地方的时候,如果蚂蚁没有全部被烧死,那么蚁后一定是幸存者,其他幸存的蚂蚁一定是比较强壮的蚂蚁。只要蚁后在,强壮的蚂蚁还在,这个蚂蚁小王国,就可以浴火重生。
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拼命往里面钻,既是蚂蚁王国整体利益所在,也是每个蚂蚁个体的利益所在。制度和机制设计,最讲究的就是激励。不抱团的蚂蚁固然一定被烧死,就是不努力往里面钻的蚂蚁,也会被烧死。放大来看,“抱团并且拼命往里面钻”这种争先恐后,正是蚂蚁王国的核心利益所在。只有争先恐后最得力的蚂蚁,才能够钻到最里面,才能够存活下来,这些争先恐后最得力的蚂蚁,承载着蚂蚁王国的未来。
要是制度能够设计得这个样子,设计得拼命为大家就是拼命为自己,就不会出现我们这里常见的“庙破方丈富”的现象。要是制度能够设计得这个样子,何愁我们的事业不兴旺发达?
所以,比起科学技术和人才,制度和机制才是第一生产力。从我国农村生产和分配制度改革开始的改革开放,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相反,以学术机构为例,如果制度是不拼命填表就不能获奖、不拼命填表就不能晋升,那么再好的苗子也难以成才,再好的苗子也难以创新。同样,如果制度是重奖坚持和捍卫陈规陋习,贬低甚至拒绝普世价值,那么突破和创新也就遥遥无期,“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只是一句空话。
我们中国人是有创造力的,即使是在信息经济学方面。八九年前,某报社争取了一批当时比较先进的手提电脑,数量只相当在岗员工数目的一半。如果“各取所需”,大家都会说自己需要这种电脑来提高工作效率。为此,报社公告员工说,准备半价把这批电脑供应给迫切需要的员工。面对这一“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机制,一些员工报名承诺半价购买这种电脑,数目正好差不多,报社就把这种电脑分发给了报名的员工。
有趣的是,后来一直没有人通知获得电脑的员工付款。固然可能后来报社因为资金充裕,决定不再收回原来确定的半价电脑款,但也可能报社原来就不准备向迫切需要的员工收钱,但是苦于难以说明谁最需要,所以“设局”套取真实信息。这样,因为没有分发到先进电脑的员工,是他们自己通过“不报名”表达了不迫切需要先进电脑的信号,从而就不能埋怨报社不把先进电脑分发给他们了。
可见,只要有制度空间,国人在信息经济学方面创新的天赋就会表现出来,哪怕暂时只在操作层面,也很有意义。
经济人的机智与法律人的忧虑
2007-10-20南方报业 邓子滨
《南方都市报》10月17日“经济人专栏”刊登了中山大学经济学教授王则柯先生《制度和机制也是第一生产力》一文。该文视角广阔,事例生动,反映了经济人的机智,但也勾起了法律人的忧虑。必须说明,本文中“经济人”和“法律人”的提法,只是一种指代,不是一种归类,而且我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