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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生活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


中国30年经济增长奇迹的奥秘
中国30年经济增长奇迹的奥秘
陆铭 2008-12-18
  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取得了经济调整与增长的奇迹。解读这一奇迹,不仅要回顾30年间我国推行的经济制度创新,还必须理解推动我国发展的关键性行政和社会结构,即侧重于经济建设的行政结构和基于特定关系的社会结构。

  30年来,这种结构让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也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新的瓶颈。从内部来看,收入差距的扩大,制约了国内需求的增长。我国高速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高速增长的投资和出口。但在内需相对不足的背景下,持续的高投资缺乏国内需求的支撑。从外部来看,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迅速成为全球性的制造业大国。但对部分国家的巨额贸易顺差,以及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形成的贸易竞争,使我国面对越来越多的贸易冲突。

  因此,可以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走过的发展道路,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在改革开放的第一个阶段,在有利于增长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下,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开放发挥了劳动力低价的比较优势,但是,也导致了收入差距和发展失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必然进入经济、政治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第二阶段。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我国必须对长期以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行政和社会结构作出调整。

  为此,我国需要实现三方面的转变:

  第一,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随着私人部门逐步壮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息日益复杂。只有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才能获得经济的持续增长。

  第二,从关系型社会到规则型社会的转变。当经济总量和市场交易的规模扩大后,用关系来维持交易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一旦关系渗透到市场交易过程中去,便会加剧社会不公。未来我国需要加强立法与执法,加强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特别是要防止私人关系与公共权力的结合导致腐败。

  第三,从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的转变。未来,我国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城市化。但城市化和农民进城只是空间意义上的城乡融合。我国还需要在农民进城后,加强原城市居民与新移民在社会意义上的融合,特别是要为城市新移民提供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教育机会以及社会保障,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推进城乡融合。

  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说明,发展不只是经济的发展,更不只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而是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互动过程。只有不断激发出互动的力量,才能更好地获得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此文概括了陆铭、陈钊、王永钦、章元、张晏、罗长远合著的《中国的大国经济发展道路》的主要观点。)
制度与生活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
制度与生活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变迁
李友梅 2008-12-18
  对于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考察路径有多种多样,其中“国家-社会”视角受到了较多青睐。概而言之,“国家-社会”视角具有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主要基于公民社会理论构建而成,其中的“社会”主要是指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第二,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二元的权力对应和相互约束关系;第三,其价值取向是塑造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依照这个视角,我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普遍被视为国家逐步“释放”社会、社会不断自我发育成长的过程。

  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与社会生活实践始终存在无法摆脱的张力:首先,这一分析框架根植于西方的经验而非中国的生活实践,无法真实呈现后者的丰富内涵;其次,这一分析框架注重在宏观层面阐释力量格局转换,难以切入中观与微观社会实践,难以观察到扎根于日常生活中的观念、行为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再次,这一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国家层面的各种管理制度设计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建构关系。

  有鉴于此,可以尝试构建“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以“自主性”为观察对象,更有效地呈现和解读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变迁过程。这里的“制度”,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社会管理制度,其与社会性、观念性制度相互交织,共同形成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制度丛”;“生活”则局限于人们日常的非正式科层化的社会生活领域,区别于高度工具理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自主性”指镶嵌在生活之中、运作生活和改变生活的个体和群体的理性化———不是纯粹工具理性,而是多元化的和混合的理性———的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组织和自我调控的行动。“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并不背离国家-社会范式的价值取向,也不否定社会力量制约国家权力的企图,但具有自身的独特解释力量。第一,它力图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解读制度与生活之间的既相互渗透、相互建构又相互矛盾的动态关系;第二,它努力分析在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力量格局下,以及一个权利意识尚未发育的环境中,制度与生活之间的力量关系以及二者是如何相互改变的;第三,它尝试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关系中分析社会力量和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成长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与生活之间关系的转变逻辑。

  从理论上分析,和谐社会理念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主要有三项:首先是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建立公平公正的再分配制度,维护作为公民的每个个体的社会权利;其次是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为基础,把“民主”、“公平”、“正义”等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特征融入到“稳定”理念中,让活力同秩序有机结合,构建新的稳定论;最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价值体系,促进和谐文化成长,引导社会责任同自主性的共同发展。

  以上三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制度与生活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制度对生活的无条件全面监控和改造;制度对生活的放任;制度与生活之间在互动中互相改变。显然,第三种模式是最为理想的。而且,颇有意思的是,制度与生活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培育正好也是中国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发育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具有相互促进的可能性。这大概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所在。

  (作者系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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